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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院的观点是什么?:kaiyun

发布日期:2023-11-19 01:03浏览次数:
本文摘要:五院的观点是什么? 五院 南京国民政府凭据1928年10月8日宣布的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设置的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的总称。 行政院1928年10月25日正式建立,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 下设内政、外交、军政、水师、财政、实业、教育、交通、铁道九部及蒙藏、侨务两委员会和一卫生署(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屡有裁并增置),分掌各有关职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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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院的观点是什么?   五院  南京国民政府凭据1928年10月8日宣布的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设置的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的总称。  行政院1928年10月25日正式建立,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

下设内政、外交、军政、水师、财政、实业、教育、交通、铁道九部及蒙藏、侨务两委员会和一卫生署(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屡有裁并增置),分掌各有关职权。各部设部长一人,政务次长、常任次长各一人;各委员会设委员长、副委员长各一人。院长综理院务,监察所属机关,任免行政仕宦,主持行政院集会,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副院长署理。

行政院集会得议决以下事项:①向立法院提出的执法案、预算案、大赦案、宣战案、媾和案、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;②荐任以上行政仕宦的任免;③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;④其他依执法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集会议决的事项。  立法院1928年12月5日正式建立,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,但非代表民意机关。

有议决执法案、预算案、大赦案、宣战案、媾和案、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等权,并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院长综理院务,指挥所属机关,提请任免立法委员,主持立法院集会,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副院长署理。

设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,任期两年,得连任,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和状师业务。设执法、外交、财政、经济、军事五常设委员会,并得凭据事实需要,增设暂时性的特种委员会。  司法院1928年11月正式建立,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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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院长综理院务,提请任免所属仕宦,主持司法院集会,并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集会议决后,行使统一解释法律及变换判例之权,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副院长署理。下设司法行政部、最高法院、行政法院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,分掌司法行政、司法审判、行政诉讼、仕宦惩戒职务。

  考试院1930年1月6日正式建立,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院长综理院务,向导并监视所属机关,提请任免所属仕宦,主持院务集会,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副院长署理。设考选委员会、铨叙部,划分依法行使考选和铨叙职权。

  监察院1931年2月16日正式建立,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。依法行使弹劾、审计职权。

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院长综理院务,提请任命所属仕宦,主持监察院集会,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副院长署理。设监察委员十九至二十九人,任期无定,依法享有特殊保障,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。

下设监察使署和审计部。  参考书目  钱端升、萨师炯等:《民国政制史》,商务印书馆,上海,1946。  董霖编著:《中国政府》第2册,世界书局,上海,1941。

  许崇灏:《中国政制提要》,商务印书馆,重庆,1943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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